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肖*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以双方已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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