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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肖**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肖*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以双方已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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