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77元,减半收取243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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