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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崇仁县相**沟湾村小组等与李**、崇仁县相**沟湾村小组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崇仁县相山镇柏昌村委会金沟湾村小组(以下简称金沟湾村小组)、崇仁县相山镇柏昌村委会杏前枧坑村小组(以下简称杏前枧坑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抚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原判认定李*的行为存在违约是错误的。金沟湾村小组和杏前枧坑村小组提供的山场照片不能完全、准确反映诉争山场的全貌,用其证明李*违约明显不足。(二)原判未采信证人廖*的证言是错误的。廖*当庭证明了李*前期投入了20多万元准备以及金沟湾村小组和杏前枧坑村小组干扰李*开荒造林,恶意阻止李*履行合同的事实,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廖*所述虚假。何况通过现场照片或实地查勘可以看到李*对诉争山场进行了开荒的客观事实。因此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维护法律的公正,将此案予以再审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金沟湾村小组和杏前枧坑村小组提请意见称李*与其签订合同后只是请了几个群众做了一天清理山场杂草的事,根本未栽半棵树,这一事实有现场可以证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判认定李*的行为存在违约是否错误的的问题。经审查,从山场照片来看,李*在经金沟湾村小组和杏前枧坑村小组催促并就造林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仍未完成造林的合同义务,致金沟湾村小组和杏前枧坑村小组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构成违约。且金沟湾村小组和杏前枧坑村小组就合同解除对李*进行了书面通知,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故李*提出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原判未采信证人廖*的证言是否错误的问题。经审查,证人廖*虽当庭证明李*未造林是由于金沟湾村小组和杏前枧坑村小组的村民未配合且阻止造成的和其前期投入20多万元,但因证人廖*与李*系亲属关系,其证言的效力不足,且李*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李*提出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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