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原区富滩镇棠溪村观前自然村小组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退回上诉人青原区富滩镇棠溪村观前自然村小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