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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实业与徐*、杜**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丰城*有限公司、徐*不服江西省靖*民法院(2015)靖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杜*2015年1月19日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向靖*民法院起诉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司)、徐*,答辩期限内富*司、徐*向靖*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移送至富*司所在地丰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了管辖权异议。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西*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书》、《山林转让补充协议》均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范畴,且其合同履行地、交付标的物以及被告之一的吴*、邱*的住所地均在江西省靖安县,现杜*以其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交付地和其中被告之一的吴*、邱*住所地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江西*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富*司、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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