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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民委员会与岳阳市**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柏祥镇中村村)与被告岳*技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漆*、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阳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岳阳县*民委员会诉称,2012年11月5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对承包期限、承包面积与价格、承包金支付方式、双方权责、违约责任都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共开挖山地359亩,其中裁苗面积160亩,未裁苗面积157亩,原告已清山,但被告尚未开垦的面积为34.8亩。被告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及时足额交纳土地承包金,至今欠交土地承包金37730元。2013年元月在开挖土地上裁苗160亩,其余已开挖,待开挖裁苗的土地60-80亩一直闲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未得到合理有效开发利用。近两年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合同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毫无继续履行的诚意,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青苗补偿费121800元,承包租金2513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岳阳市*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发表了相应的举证意见。

证据一、《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约定。

证据二、2014年6月27日,原、被告座谈记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对开挖面积、裁苗面积的确定,被告所欠承包租金及人工工资。

证据三、岳阳*业工作站所提供的已经开发和未开发的林地面积情况。证明原告已砍伐林木,但被告尚未开垦面积为34.8亩。

证据四、原告在2014年3月29日向被告送达的函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被告违约,被告欠人工工资,其它费用一共欠53860元。

证据五、补偿标准一份。证明青苗补助按每亩3500元计算。

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通过庭审举证、辩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原告提交的五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辩论意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5日,原告作为合同甲方,被告作为合同乙方,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商定原告将其荒山林地承包给被告经营、管理、收益。该合同约定:一、面积和价格,结算面积以国家林调面积为准,土地承包金价格为每亩每年70元。二、承包时间为2012年11月5日至2044年11月5日。三、承包金与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按年度一年付一次承包金,第一年的承包金在签合同时以定金形式先付8000元。余额在勘查完毕,按实际开垦面积结算,以后每年按签合同之日支付当年的承包金。四、林权证办理。五、双方权责,1、甲方权责,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自行与当地林业站联系,并办理好该出租山地树木砍伐证。在该手续完备后,自行组织村民或其他方式实施砍伐。2、乙方权责。a、乙方在承包期内拥有林地的所有权,乙方有在承包范围内合法和自主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七、违约责任,a、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如单方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有权解除合同。b、本合同生效后,被告必须按合同规定缴纳承包金给原告,如超期未缴,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如超过六个月未付清租金,则按违约责任a款处理。c、如因原告发包的林地手续的合法或因发包的林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原告违约,按合同第七条a款处罚。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开挖山地359亩,其中被告已裁油茶苗的面积为160亩,未裁油茶苗的面积为157亩,原告已砍伐林木,被告尚未开垦山林的面积为34.8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2014年土地承包金,按约2014年11月5日被告应支付的土地承包金25130元(359亩u0026times;70元/亩)被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2015年5月7日诉诸本院。请求本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补偿原告青苗费121800元、支付原告土地承包金2513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359亩林地作为被告油茶林的开垦与种植基地,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及时交付承包金*将原告已砍伐的林地种植油茶苗。被告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承包金*在原告已砍伐的林地上种植油茶苗,是产生此纠纷的原因,被告应承担此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承包金251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间的合同约定,被告应交承包金超过6个月未交,按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的a款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a款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单方擅自解除合同,且被告已在承包林地上种植了160亩油茶林,故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将未种植油茶的山地种植油茶。虽然双方确定原告已砍伐林木,被告尚未开垦的林地面积为34.8亩,但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甲方权责的约定,砍伐林木是原告应尽责任,且双方没有约定被告应对原告进行青苗费补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青苗补偿费121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岳阳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岳阳县*民委员会林地承包金2513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125130元;

二、驳回原告岳阳县*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3元,由被告岳*技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由原告岳阳*民委员会负担2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岳阳*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于岳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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