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杨**、潘岩山与洞口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杨*、潘*与被告洞口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杨*、潘*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杨*、潘*以“诉讼主体错误,且还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杨*、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杨*、潘岩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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