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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莫能铁与于定年、袁进财、谭**、于**、卢**、陈**、卢**、陶**、卢**、卢**、卢**、于**、于**、于**及绥宁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莫显明、莫*因与被上诉人于定年、袁进财、谭*、于*、卢*、陈*、卢*、陶*、卢*、卢*、卢*、于*、于*、于*及原审第三人绥宁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塘冲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莫*及其与上诉人莫显明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卢*及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于定年、陈*、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塘*委会将林业承包《合同书》的权利义务进行转让,合同转让后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约定了乙方优先砍伐树木的情况下成本费用的负担方式,但原审在乙方未实际履行砍伐义务的情况下,仍按照合同约定分担成本费用,导致林木砍伐成本费用的确定与利润的计算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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