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阳县**村委员会与邓**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原告邵阳县*村委员会诉被告邓*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阳县塘渡口镇榨木桥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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