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与隆回县**民委员会、第三人邵保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隆回县*民委员会、第三人邵保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