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汉寿县**有限公司与汉寿县**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因与汉寿县*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汉寿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该案指定该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指定管辖问题,并报湖南*民法院审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0年与汉寿县龙阳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林地资源整体承包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取得龙阳镇林场7730亩林地的经营权,租凭期20年。2011年经龙阳镇人民政府同意,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林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下称《转让协议》),将上述林地经营权转包给被告汉寿县*责任公司,承包期及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与上述《租赁合同》约定一致,同时约定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承包费145万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发包林地,但被告未依约支付承包费,且违约改变林地用途,原告认为双方《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遂向本院诉请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答订的《林地使用权转让协议》;2、责令被告付清林地租金330万元;3、责令被告付清欠款100万元及利息102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本市,该案诉讼标的为532万元,超过400万元,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呈报湖南*民法院,湖南*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湘高*他字第4号《关于汉寿县*有限公司诉汉寿县*责任公司林业承包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同意本院将本案交由湖南*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交由湖南*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