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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与被告茶陵县秩堂乡石龙村第一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茶陵县秩堂乡石龙村第一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1月23日以愿意与被告茶陵县秩堂乡石龙村第一村民小组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彭*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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