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黄*与被告随州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黄*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黄*撤回对被告随州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委员会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胡*、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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