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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随县**山茶场、袁**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随县环潭镇石盘山茶场、袁*、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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