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随县环潭镇石盘山茶场、袁*、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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