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诉被告湖北沙*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