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朱*诉被告陈*、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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