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朱**等与陈**、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朱*诉被告陈*、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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