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翔与被告闻均江及第三人郝*、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翔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闻均江及第三人郝*、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翔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闻均江及第三人郝*、王*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翔撤回对被告闻均江及第三人郝*、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于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