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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蔡*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蔡*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谷城县盛康镇周湾村3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予以查封。林*自愿用其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46号金桥港湾花园5栋3单元9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蔡*所有的位于谷城县盛康镇周湾村3组林地686.7亩及林木(林权证号:谷*(2013)第001519号,正本号:a4203604015)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并由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抵押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原告林*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46号金桥港湾花园5栋3单元9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抵押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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