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都区*民委员会诉被告周中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中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都区*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周中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洪*与湖北沙**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浠水县**村民委员会、浠水福**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和与麻城市乘马岗镇沙子岗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赤壁市**村十五组与熊**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赵*、恩施市**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与被告茶陵县秩堂乡石龙村第一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黄**与随州市城**区居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随县**山茶场、袁**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袁**与宁乡县**民委员会、肖**、刘**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