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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民委员会与周中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都区*民委员会诉被告周中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中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都区*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周中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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