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与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覃*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陆*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金3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5元和执行费430.3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经本院执行,上述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陆*未能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陆*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效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陆*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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