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责任公司刘*分公司诉被告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责任公司刘*分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雷*名下价值人民币46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陈*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朝阳路66号钻石广场13层A10号房为原告南宁市*责任公司刘*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责任公司刘*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查封担保人陈赖县名下位于南宁市朝阳路66号钻石广场13层A10号房。
2、查封被告雷*名下价值人民币46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