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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责任公司刘*分公司与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责任公司刘*分公司诉被告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责任公司刘*分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雷*名下价值人民币46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陈*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朝阳路66号钻石广场13层A10号房为原告南宁市*责任公司刘*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责任公司刘*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查封担保人陈赖县名下位于南宁市朝阳路66号钻石广场13层A10号房。

2、查封被告雷*名下价值人民币46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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