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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一审第三人林*、关顺邦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2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就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及调解。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与被上诉人陆*的委托代理人刘*、一审第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2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上诉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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