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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韦**等与宜州市怀远镇怀远村新村屯村民小组、蔡**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韦*、韦*、韦*、韦*、韦*、韦*、韦*、韦*因与被申请人宜州市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村村民小组)、蔡*、韦干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民法院(2014)河市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韦*、韦*、韦*、韦*、韦*、韦*、韦*、韦*申请再审称:2013年4月20日新村村民小组的代表韦*、潘*与蔡*、韦*签订的《承包山地合同书》,内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损害申请人一户的合法利益。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2013年4月20日的《承包山地合同书》中涉及申请人一户11.1亩的山地部分是否有效。

原审法院查明,为解决本村的道路水泥硬化筹集资金困难问题,新村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说明情况后,原承包白虎山林地的全村承包户都自愿交回承包地,到会的申请人一户的代表韦*也签字同意交回承包山地。此后,申请人一户按照要求自动砍伐了承包地的林木、韦*代表韦*签名同意交回承包地、韦*收取了苗木损失费1500元等行为,视为其同意并实际交回承包地。因此,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承包山地合同书》合法有效是正确的,作出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韦*、韦*、韦*、韦*、韦*、韦*、韦*、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韦*、韦*、韦*、韦*、韦*、韦*、韦*、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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