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8月14日受理的原告班汉球与被告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班汉球于2015年11月20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班汉球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班汉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西南**有限公司与广西**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韦**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限公司与武鸣县灵马镇王桥村三宝生产队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覃**与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胡**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宁市**责任公司刘*分公司与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