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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汉球与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8月14日受理的原告班汉球与被告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班汉球于2015年11月20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班汉球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班汉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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