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韩某某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原告横县某某经联社诉被告林某某、吕某某、李*、高某某、庞*、韩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横县某某经联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原告横县某某经联社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横县某某经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横县某某经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