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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何**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何*因与被申请人何显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人民法院(2013)海南一中民三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何*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何*未依约缴纳承包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一、二审法院不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违约条款进行判决,而是支持了违约方。二审判决后,申请再审人因病住院,2014年6月24日申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延误了申请再审的时间。现请求法院认真核实证据,调查清楚,支持其合法诉求。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9月23日,海南*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南一中民三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并于2013年10月29日、11月6日分别送达给何*、何*和海南省*治县林业局。本院于2014年7月8日收到何*申诉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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