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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涉诉义务且已履行完毕。据此,上诉人蒋*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蒋怀全系在双方履行涉诉义务完毕的情况下撤回上诉,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上诉人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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