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丰都**镇厂天坝村6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湖镇厂天坝村6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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