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湖镇厂天坝村6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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