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唐山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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