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瑞一医*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发有限公司为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瑞一医*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瑞一医*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门瑞一医*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海门瑞一医*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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