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力*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497元,减半收取524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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