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双方因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14)丛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将执行款19000元自动转入本院帐户,申请人将执行款全部领走,双方已办理交房手续,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丛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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