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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