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山**限公司与唐山市**属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山*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属包装厂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3.4809万元,执行费77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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