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山*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属包装厂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3.4809万元,执行费77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