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屈*与李*买卖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屈*在2015年7月14日已经在本院立案执行,现又在9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屈*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确认认为申请人屈*属于重复立案,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00291号案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魏**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高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乐**油站与河北**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有限公司与石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王**等与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王**等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限公司与唐山市**属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海连**限公司与江苏顺**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水泥厂与赵**、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