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建设*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连*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5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13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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