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79元,减半收取1289.5元,保全费1103元,共计2392.5元,由原告石*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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