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买卖纠纷一案,不服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9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鹿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杨**与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福**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港**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天津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辽宁通**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屈**与李**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魏**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高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有限公司与石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泉州**限公司与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