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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买卖纠纷一案,不服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9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鹿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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