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福*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饰有限公司(2015)滨塘民初字第4187号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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