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江苏成业*司*公司、江苏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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