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与于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与被执行人于连庆买卖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7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909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连*缴纳执行费50元,执行款909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9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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