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廊坊**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术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房管、车管部门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技术有限公司有存款4170.69元已予以限额冻结61158.59元,在车管部门发现了被执行人*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津K1968号汽车壹部已于2015年10月30日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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