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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鲁**等与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重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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