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郝*与被申请人张*、郝*、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4日作出(2003)通民初字第472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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