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仙**限公司与北**器材厂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仙*限公司申请执行北*器材厂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