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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公司与石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买卖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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