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买卖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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