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乐**易购商业(北京)**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乐*易购商业(北京)*路分公司(以下简称乐*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购物款480元,十倍赔偿4800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1日、13日,张*在乐购公司先后购买醯官醋500ml总计30瓶,总计480元。醯官醋外包装标示:“产品沉淀成分主要为蛋白质,请放心食用”,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蛋白质为每100ml0g”;该产品外包装上套有一张纸质宣传单,其上标示“不添加防腐剂,不添加食用酒精、不添加冰醋酸”。因认为上述产品的外包装标示内容存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故张*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