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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郝*与被告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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