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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沙湾县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沙湾县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5年7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元,由原告马*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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