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培训中心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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