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凯**有限公司与北京山**训中心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培训中心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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